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处室、二级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条各处室、二级单位发布的信息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针对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处室、二级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与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除第七条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有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并配备1名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全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处室、二级单位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查,并报请保密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准后公开;纪检监察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由公开部门通过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大事记、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学校官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校内师生及社会人事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需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图书馆等场所放置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提供免费查阅服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人事处分别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教师管理制度汇编。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并及时发布;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区域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职能部门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查实后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批准后责令改正。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程度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