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喻林杰2023-10-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等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和全体师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授权的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指职能部门,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不包含临时机构。

学校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为起草部门。

第四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所涉事项和内容应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特征,学校有关发展规划、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办事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各处室及二级单位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等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与废止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等相抵触,应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政策要求,符合学校章程规定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

(二)规范、统一原则。以学校章程为核心,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统一,不同规范性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得重复、矛盾;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结构严密,内容明确具体,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

(三)精简、效能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精简,能够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不宜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已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应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六条 学校法治工作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统筹管理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清理的全过程。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订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二)对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学校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咨询建议;

(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

(六)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修订、解释、实施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程序按照《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实施(按一级A类文发文)。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的宣传解读、教育培训和贯彻落实。

第九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解释、修订、清理与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计划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法治工作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书。计划书应当包括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文件名称、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和承办人以及草案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拟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避免规范性文件数量的无序扩张和内容的交叉重复。

(一)能通过修改旧的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措施处理的问题,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能通过一个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不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

(三)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制定重复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学校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和汇总各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书,并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报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高等教育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因学校建设发展迫切需要的,各职能部门可适时提出计划外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拟制定的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通过后,提交至法治工作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一般由提交申请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邀请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联合起草,或明确牵头部门并商请其他部门协助起草。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征求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必要时报请学校决策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说明情况,阐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涉及重大事项或争议较大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调研论证,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遵循的原则以及部门职责等;

(三)具体的行为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及鼓励性规范等;

(四)施行时间、解释主体、有效期限等;

(五)必要时,可以加列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对旧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宣告、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适用规则等。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规程”等,但不得称为“条例”“规章”“规范”“实施方案”。属暂时使用的可冠以“暂行”“试行”字样,规范性文件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依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须冠以“中共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或“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字样。

第二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研过程,主要制度措施及理由,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反馈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涉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说明主要变动的内容及其变动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认真收集、研究、梳理对规范性文件所提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应当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法治工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是否联合起草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有关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

(四)规范性文件是否遵循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

(五)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学校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六)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校内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不冲突;

(七)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校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时,必要时可召开调研会、座谈会等,听取起草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治工作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法治工作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送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起草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间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起草部门。

第三十条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拟订正式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合法性审查情况按程序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有关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未经法治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不得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和公布。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对送审稿作会议汇报,必要时,审查部门进行补充说明。

第三十三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就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按照《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中“一级A类文”发文相关程序发文后予以公布;

(二)作出原则同意,属个别内容或文字性修改的,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按照《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中“一级A类文”发文相关程序发文后予以公布;

(三)会议提出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决定的,起草部门修改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征求意见、审查以及会议审议程序;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起草部门根据实践条件的变化,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再次提请审议;

(五)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不再审议。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文后,按照《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及时在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中“规范性文件”栏目(含各职能部门网站)统一刊载。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或不宜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本为正式文本。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法治工作办公室统筹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制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评估结论(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等。

第三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提交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通报法治工作办公室。评估报告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改、立)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处室、二级单位、师生员工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与《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章程》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法治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治工作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相关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上位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学校章程修改的;

(三)已经不适应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前提条件、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有违法、不当或冲突等情形的;

(六)规范性文件有施行期限,且期限届满的;

(七)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规范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学校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与备案工作,发布现行有效文件清单,并根据上级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校规范性文件汇编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四十三条职能部门应自行对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不宜采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为简单的,一般不设置章、不区分总则和分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为复杂、条文数量在20条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表述。

条文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在条文之下设款。条文中款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在款下设项。

第四十五条校内各处室、二级单位以单位自身名义制定的管理制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授权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